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9.19│96.10.16│├────────┼────────────┼─────────────┤│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毒偵字第7304│板橋地檢96年偵字第25814號││年度及案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上訴字第927號│97年上易字第12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4.22│97.5.23││││││├───┼────┼────────────┼─────────────┤││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上訴字第927號│97年上易字第1260號││判決│││││├────┼────────────┼─────────────┤││判決│97.5.20│97.5.23│││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