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7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18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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