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12號原告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 范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