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洪麗 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月12日所為之91年度促字第44260號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洪麗系」之記載,應更正為「 洪麗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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