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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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聲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麥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依聲請狀所載內容可知,本件支票係於發票人八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將支票郵寄予聲請人之過程中遺失,聲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實際收受支票,尚未成為票據權利人,自難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