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