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東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東簡字第18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方面「甲○○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竹東簡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92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予以補充外,其餘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