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訴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易字第17號原告 陳富光
蘇哲次 被告 侯宗
陳福星 黃玲鈺 黃鉅峰 原名 黃朝琴 . 周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侯宗應給付原告陳富光、蘇哲次各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新臺幣叁拾肆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侯宗、陳福星應給付原告陳富光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被告侯宗、陳福星應給付原告蘇哲次新臺幣叁拾肆萬元」;理由欄五、㈣、⒊中關於「原告陳富光、蘇哲次分別請求被告侯宗、陳福星依系爭契約約定給付46萬8,993元及34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富光、蘇哲次分別請求被告侯宗、陳福星依系爭契約約定,原告陳富光請求被告侯宗、陳福星給付46萬8,993元,原告蘇哲次請求被告侯宗、陳福星給付34萬元,並均請求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