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巷○○弄○○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7月23日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考量被告陳稱其係居住於臺南市○○區○○街○○○巷○○弄○○號,為確保其於審理中遵期到庭,併予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巷○○弄○○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