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29號,99戒毒偵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毛重零點玖公克)依首開說明,自應單獨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經鑑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後淨重0.07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施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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