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明甲○○異議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3774號執行命令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10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因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3774號執行命令核定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異議人主張家中有81歲臥病在床的老母需要照顧,且已知曉酒醉駕車之嚴重性,痛改前非,開始戒酒,請求撤銷不得易科罰金以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命令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對執行檢察官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僅提出異議人母親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台南市安南區布袋里辦公處證明書,以其必需照顧臥病在床的老母為由,並未指摘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且依本院查詢結果異議人家中尚有共同居住之妻子及已成年之女及上大學之子,非如異議人所稱,無人得以照顧其臥病在床之老母,況且異議人之母並非與異議人同住,而係與 曾葦綺 同住,因此亦非無可照顧之人,此均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參以,執行檢察官已敘明,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理由,係因異議人於前次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再犯本件違背安全駕駛罪,認為異議人確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因此,聲明異議人所為之聲明異議,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