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金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明田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93,27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500,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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