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20號聲請人 鄒開蓮 即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汪家倩 律師
江欣曄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4月15日第19屆第10次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前經臺灣省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19屆第10次董事會議於111年4月15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同年6月6日以衛授家字第1110002516號函同意辦理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函文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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