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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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1號再審原告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再審被告龍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0日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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