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張瑞錦
被告 林家民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訴字第3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前經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許凱傑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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