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小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40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40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肆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96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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