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佳如
甲○○
被 告 陳宏銘 原名 陳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劉飛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