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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