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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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6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周珪上列被告與原告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