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749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附表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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