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9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95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富汽車有限公司、丁○○、甲○○、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確之聲明。
二、陳報債務人台富汽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居所並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