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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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713號聲請人甲○○
號5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六張。
2、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3、附表上並未有到期日,請另具狀陳明經提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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