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58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本件金額究為 肆佰 肆拾參萬抑或肆佰叁拾叁萬,若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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