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甲○○
乙○○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己○○住屏東縣
丙○○住同上丁○○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下午4時
1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