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93號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上訴人 姚皓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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