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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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5號聲請人闗○螳法定代理人 林温純 聲請人 闗俊華 聲請人闗 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闗○螳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闗俊華、 闗維萱 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闗新程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2年12月14日死亡)之子女、兄弟姊妹,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
三、經查:被繼承人闗新程於102年12月1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人闗○螳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遺產後,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四、再查: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尚有第二順位父母輩之繼承人父親 闗文彬 且並未為拋棄繼承。是被繼承人先順位繼承人中尚有闗文彬並未為拋棄繼承。揆諸首揭說明,兄弟姊妹輩繼承人即聲請人闗俊華、闗維萱並未取得繼承權,從而聲請人闗俊華、闗維萱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