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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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1號再審原告 康林 憑訴訟代理人 王秀子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建昌 即康福企業管理顧問社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年度小上字第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