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
4月7日下午2時5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