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門牌號碼台中市
○○區○○○路○○號7樓建物之價額(例如:房屋依房屋稅單課
稅現值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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