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5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丙○○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
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壹萬叁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叁百貳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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