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泉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其
業與原告協商並清償部分款項,剩餘款項應僅為新台幣266001元
,而原告並已同意被告分期清償等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3份。
(三)被告個人
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