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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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6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3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