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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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三條第二項)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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