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四日依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九三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四九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