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56,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7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