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