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閔正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 律師

(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集喬

選任辯護人 戴勝偉 律師

周平凡 律師

(法扶律師) 詹閔智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童睿明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

廖國豪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宋文達

選任辯護人 簡珣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閔正、張集喬、童睿明、宋文達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閔正、張集喬、童睿明、宋文達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5月31日執行羈押,至111年8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11年12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2月3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