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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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董家睿
選任辯護人詹振寧律師
被告 董子言
選任辯護人 吳佩雯 律師
被告 林運倉
選任辯護人 王文範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許學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家睿、董子言、林運倉、許學宇、楊家順(下稱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