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錦花

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周錦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7月8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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