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甲○○
1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