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78號
原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咸青陳明瑞陳玉如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補繳本件聲請程序費
  用新臺幣1,000元
二、應陳報已故 陳清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
  承系統表。
三、應提出相對人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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