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52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吳毓庭 )、甲○○、丙○○
(原名: 吳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之原名之姓氏並非姓「吳」,此部分之原名姓氏為誤繕,請提出債務人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並以書面更正錯誤之債務人丙○○之姓名(即原名之姓氏),與在姓名欄、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中錯誤記載之債務人姓名亦請一併更正。
二、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