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八二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海洛因包裝袋壹只(重零點貳公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四○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三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三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