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