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1號抗告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采鴻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相對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原法院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經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揆諸上開規定,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郭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