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 陳筱媛 訴訟代理人 陳朝順
邱基峻 律師 楊斯惟 律師被告 謝國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貳拾捌萬壹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其中參拾參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案件,被害人於該刑事訴訟上訴至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504條所謂「該法院」之民事庭,自應指為移送裁定之法院,而為移送裁定之法院,既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則該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移送至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法律問題參照)。準此,本件原告係於刑事案件上訴至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自應由本院民事庭以合議方式審理之,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其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尚未成年,訴訟繫屬中已成年,有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原告聲明由其本人承受訴訟(審訴卷第112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1,165,346元(審訴卷第25頁),再於108年10月4日具狀及108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20,078元,及其中1,165,346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1,954,732元自108年10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二第192、219頁)。經核屬減縮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述規定相符,亦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文南二街之交岔路口欲右轉進入文南二街時,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右轉,適訴外人 林之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搭載原告沿鳳仁路同向直行在後,因煞車不及,兩車發生擦撞,致原告人車倒地(下稱系事故),受有左膝挫傷、左膝前十字韌帶撕裂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系爭事故係因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包含醫療費用134,159元、醫療材料費用13,371元、後續醫療費用21,460元、運動復健費用13,216元、看護費用98,000元、就醫交通費用92,975元、就學交通費用42,395元、運動復健交通費用20,520元、住宿費用12,000元、勞動能力減損769,963元、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扣除原告已受領汽車強制險理賠金97,981元,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3,120,078元本息,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20,078元,及其中1,165,346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1,954,732元自108年10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被告應負過失責任,沒有意見,惟原告明知所搭乘之系爭機車騎士即林之蓁並無合格之機車駕照,仍與其同行,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又原告提出附有單據之醫療費用134,159元、住院加上6週看護費用75,200元及少數有單據之交通費用,被告雖願意賠償,但就其餘看護費、醫療費、交通費、醫療器材費、運動復健費、住宿費用等,均認為無必要性,且原告已能自如運動及參加活動,應已痊癒,而無勞動能力減損;所請慰撫金之金額亦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三第28頁)㈠被告於105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駕駛系爭小客車,沿
高雄市○○區○○路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文南二街之交岔路口欲右轉進入文南二街時,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右轉,適訴外人林之蓁騎乘系爭機車搭載原告沿鳳仁路同向直行在後,因煞車不及,兩車發生擦撞,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左膝挫傷、左膝前十字韌帶撕裂之傷害。
㈡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
㈢系爭事故業經本院刑事庭以過失傷害罪判處被告拘役40日,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46號、106年度交簡上字第68號)。
㈣林之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並未考領重型機車駕照。
㈤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醫療費用134,159元之損害。
㈥原告已受領汽車強制險理賠金97,981元。
四、本件之爭點:(本院卷三第28、29頁)㈠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下列損失有無理由,如有,應以若干為當
?
1.醫療材料費用13,371元。
2.後續醫療費用21,460元。
3.運動復健費用13,216元。
4.看護費用98,000元。
5.就醫交通費用92,975元。
6.就學交通費用42,395元。
7.運動復建交通費20,520元。
8.住宿費用12,000元.
9.勞動能力減損769,963元。
10.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㈡林之蓁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如有,原告是否
應承擔林之蓁之與有過失?如是,兩造應承擔之過失比例為何?㈢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多少?
五、本院之判斷:㈠查兩造就被告與林之蓁、原告於前揭時、地發生系爭事故,
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且被告就系爭事故造成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行為,負有過失責任,並經本院刑事庭以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並不爭執,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七賢脊椎外科醫院(下稱七賢醫院)及 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至9、14至32頁)、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46號、10
6年度交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交簡卷第24至26頁及審訴卷第8至10頁)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既有過失,則原告請求被告就伊因系爭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㈢原告所受損害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1.兩造對於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醫療費用134,159元之損害,並不爭執,有如前述。復有醫療費用收據在卷可佐(審訴卷第34至93頁及本院卷二第135至16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134,159元,堪以採信。
2.醫療材料費用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明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二所示醫療材料費用13,371元,業據提出收據、統一發票、交易明細等10紙為證(審訴卷第95至98頁)。被告固抗辯無必要性等語,惟依原告提出之七賢醫院診斷證明書之醫囑載明「宜膝支架使用」(審訴卷第27頁),自難認原告購買膝支架使用,無醫療必要性。至原告購買棉棒、紗布等係為護理手術傷口所需;購買除疤軟膏、膠帶等係為預防手術傷口增生疤痕;購買膝關節護套、彈性襪等則係為固定保護傷處得以順利復原,於醫療上亦均有其必要性。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材料費用13,371元,應認有據。
3.看護費用部分: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系爭傷害需專人看護7週,看護費以每日2,000元計算,共98,000元等語,被告則抗辯原告僅住院4天及出院後6週需專人看護,看護費用應為75,200元等語。查原告提出之七賢醫院診斷證明書之醫囑記載:原告於105年6月27日住院,接受左膝前十字韌帶重建手術,105年6月30日出院,需人照顧6週(審訴卷第27頁);嗣經本院函詢,七賢醫院復分別函覆:「(原告)住院期間需全日看護,出院後短暫需全日看護,期間需看病患肌力約2~3週」、「住院期間全日,出院後如果肌力不足需全日照顧,如果肌力夠則半日,總共6週」等語(本院卷一第42頁及卷二第6頁),足見,原告至多於住院期間4天及出院後前3週需專人全日看護,其後3週僅需專人半日看護,依目前社會一般看護行情,全日看護費用為2,000元,半日看護費用為1,200元,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看護費用於75,200元(計算式:2,000元×25天+1,200元×21天=75,200元)範圍內,尚屬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4.就醫交通費用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一所示就醫交通費79,365元及後續就醫交通費13,610元,合計92,975元等語,被告則質疑其必要性。查原告因系爭傷害住院施行手術,出院後須回診觀察及相當時間之復健治療,而不良於行,固有搭乘計程車往返就醫之必要。惟原告自承106學年度起回復自行騎機車外出(本院卷二第233頁),且自106年9月7日起即自行前往健身工廠自我運動訓練,有原告提出之健身工廠來訪紀錄可參(本院卷二第177至179頁),可見,原告至遲於106年9月7日起,已可自行活動並騎乘機車,則原告自斯時起即乏搭乘計程車就醫之必要性,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105年5月15日至106年9月6日間就醫計程車交通費32,200元(車資以高雄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107年1月9日函覆概算車資為準,本院卷一第39至40頁),有其必要性,應認有據。至原告其餘請求就醫計程車交通費部分,則無必要,難認有據。
5.運動復健費用及運動復建交通費部分:原告另請求被告賠償運動復健費用13,216元及運動復建交通費20,520元,並舉七賢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囑記載:建議持續復健及加強重訓及門診治療等語為證。然如附件一所示,原告已實際於七賢醫院、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長庚醫院等醫療機構密集復健達200餘次,並已達最大醫療改善,有如前述,則原告復在非醫療機構,且無專業醫師或治療師之指導及防護下,自行運動訓練,難認有何醫療之必要性,所請運動復健費用及運動復建交通費,均屬無據。
6.就學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就學交通費用42,395元及住宿費用12,000元部分,因此等費用,非因系爭事故而直接受有損害,且縱無系爭事故,原告就學本亦應支出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難認與系爭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請於法無據。
7.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已達勞動能力減損,請求被告賠償其年滿65歲前之勞動能力減損769,963元等語。就原告因系爭傷害致其勞動能力減損程度為多少乙節,本院經兩造同意送請高雄長庚醫院鑑定,該院鑑定總評認:原告於2016年5月15日外傷事故後,發生左膝十字韌帶撕裂傷術後,並接受手術治療後目前達到最大醫療改善,於2019年
5月28日接受勞動力減損評估,經鑑定後其全人障害為4%等語(本院卷二第104至106頁)。而原告請求以行政院主計處醫療保健業之每月平均總薪資67,052元為其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標準,惟原告自承上開醫療保健業之平均薪資係包含醫師之薪資平均數(本院卷三第95頁),難認客觀。而原告為護理科系學生,將來考取護理師之機率不小,考量原告自承護理師新人月薪約4萬出頭(本院卷三第95頁),並衡酌原告目前尚未考取護理師及將來從事工作後可能隨年資增加調薪及原告不必然長期從事護理師,亦不必然獲得升遷等因素,認以月入45,000元作為計算原告勞動能力減損之客觀標準,應屬適當。又原告係00年0月00日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自原告105年5月15日發生車禍之翌日起,至其滿65歲時即151年5月15日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動能力減損,自屬有據。則依其減少勞動能力4%,以每月45,000元為基準計算上開期間之勞動能力損害,再依 霍夫曼 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523,365元【計算方式為:21,600×23.00000000+(21,600×0.00000000)×(24.00000000-00.00000000)=523,365.00000000000。其中23.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5年霍夫曼累計係數,24.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6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1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是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於523,365元範圍內,尚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原告雖主張高雄長庚醫院未就運動狀態下原告之勞動能力為鑑定,評估未臻完備,請求再送其他醫療機構鑑定,然高雄長庚醫院為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機構,其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報告,係根據AMA障害分級,綜合原告病史、職業史、理學檢查、臨床檢查及病歷,作成評估,應具客觀可信度,是被告上開抗辯尚難憑採,所請再送其他醫療機構鑑定,亦無必要,併予敘明。
8.後續醫療費用部分:如前所述,高雄長庚醫院於108年5月28日原告為勞動能力減損評估時,認定原告已達到最大醫療改善而有永久勞動能力減損,換言之,此後之治療已無法再改善原告之勞動能力減損障害,而應改以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彌補此障害,且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有何必要性之後續醫療需求,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8年9月28日以後之後續醫療費用21,460元部分,難認有醫療上必要性,亦屬無據。
9.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並因此住院、手術持續治療及長期復健,其精神上受有痛苦,應堪認定,則其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又原告為大學學生,無收入,105年無申報所得,名下有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15,760元;被告大學畢業,為退休教師,領退休俸生活,105年申報所得為1,248,340元,名下有投資2筆,財產總額為13,910元,業經兩造分別陳明,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18頁、審訴卷證物存置袋)。本院審酌前述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傷害程度、生活所受影響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300,000元範圍內,應屬適當。
10.準此,原告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之損害金額為1,078,295元(計算式:醫療費用134,159元+醫療材料費用13,371元+看護費用75,200元+就醫交通費用32,200元+勞動能力減損523,365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1,078,295元)。
㈣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如有,其與有過失
比例為何?
1.按機車駕駛人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機車;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
2.本件依兩造陳述之行向、系爭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顯示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先行,固為肇事主因,惟林之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駕駛重型機車,且其接受警員訪談時,自承伊有看到系小客車減速疑似要右轉文南二街,於是伊減速,後來系爭自小客車稍停,伊以為要讓伊先行,沒想到系爭自小客車又轉彎而發生擦撞等語(警卷第16頁),可見,林之蓁因年輕無駕照,經驗不足,未能注意車前狀況,在看到系爭自小客車減速轉彎之際,猶認其速度可以閃過系爭自小客車,而未保持安全距離冒然前行,致生擦撞,亦為肇事次因,而與有過失。又林之蓁系爭事故當時騎乘系爭機車搭載原告,而為原告之使用人,原告自應承擔其使用人與有過失之責任。準此,本院參酌林之蓁與被告就系爭事故造成之相關原因及過失程度,認林之蓁就系爭事故所受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之比例,與被告之過失比例,各為3分之1、3分之2,原告應承擔林之蓁之3分之1與有過失責任,始為公允。
3.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事故應由原告、被告各負3分之1、3分之2之過失比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本件請求被告賠償應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始符公平,被告僅應負擔3分之2之賠償責任,則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之損害1,078,295元,扣除應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後,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718,863元(計算式:1,078,295元×2/3=718,863元)。
㈤又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
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從而,保險人所給付受益人之保險金,可視為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所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受害人倘已自保險金獲得滿足,自不得又對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再事請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97,981元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函及匯款紀錄在卷可按(本院卷一第183至184頁),則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扣除已領取之保險金97,981元。故系爭事故被告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額718,863元,於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後,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620,882元(計算式:718,863元-97,981元=620,882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㈥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之請求均為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且其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6年11月15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1,165,346元,再於本院108年10月4日具狀及108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20,078元,及其中1,165,346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1,954,732元自108年10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情,已如前述,故原告起訴狀請求獲准之488,707元部分【計算式:(醫療費用67,936元+醫療材料費用13,371元+看護費用75,200元+就醫交通費用32,2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488,707元】,再比例扣除原告與有過失責任及汽車強制險理賠金後之281,398元【計算式:488,707×2/3-(97,981×488,707/1,078,295=281,398】,應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06年6月29日起起算遲延利息;而追加起訴獲准之339,484元(計算式:620,882-281,398=339,484),則應自108年10月9日起起算遲延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20,882元,及其中281,398元自10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39,484元自108年10月9日起,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判命被告給付之前述本息未逾1,500,000元,依法被告不得上訴,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自無假執行之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是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均不能准許,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然因原告於本件審理中曾擴張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而支出訴訟費用,爰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郭文通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上訴。
原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辦理,及依上訴利益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正附表一:醫療費用及就醫交通費用┌──┬───────┬────────┬─────┬────────┬────────┬─────┬─────┬─────┐│編號│就診日期│就診醫院│就診費用│單據出處│往返地點│車資│車資單據出│備註│││(民國)││(新臺幣)│││(新臺幣)│處││├──┼───────┼────────┼─────┼────────┼────────┼─────┼─────┼─────┤│1│105年5月15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750元│審訴卷第34頁│長庚→原告家│110元││單程││││(急診)│││││││├──┼───────┼────────┼─────┼────────┼────────┼─────┼─────┼─────┤│2│105年5月1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審訴卷第35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8頁│求675元│├──┼───────┼────────┼─────┼────────┼────────┼─────┼─────┼─────┤│3│105年5月2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審訴卷第36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8頁│求675元│├──┼───────┼────────┼─────┼────────┼────────┼─────┼─────┼─────┤│4│105年5月2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審訴卷第37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8頁│求675元│├──┼───────┼────────┼─────┼────────┼────────┼─────┼─────┼─────┤│5│105年6月2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6,023元│審訴卷第3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6│105年7月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審訴卷第3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7│105年7月1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0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8│105年7月1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院││168頁反面│求415元│├──┼───────┼────────┼─────┼────────┼────────┼─────┼─────┼─────┤│9│105年7月1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0│105年7月18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280元│審訴卷第4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1│105年7月18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4頁││││││││(骨科)│││││││├──┼───────┼────────┼─────┼────────┼────────┼─────┼─────┼─────┤│12│105年7月2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5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3│105年7月2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審訴卷第46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4│105年7月24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400元│審訴卷第47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急診)│││院││││├──┼───────┼────────┼─────┼────────┼────────┼─────┼─────┼─────┤│15│105年7月2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6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6│105年7月2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7│105年7月2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8│105年8月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9│105年8月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4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0│105年8月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280元│審訴卷第50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1│105年8月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0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2│105年8月1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3│105年8月1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4│105年8月1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5│105年8月1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6│105年8月18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280元│審訴卷第5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7│105年8月2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8│105年8月2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4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9│105年8月2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4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30│105年8月3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5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31│105年8月3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5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32│105年9月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審訴卷第56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33│105年9月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6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34│105年9月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7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35│105年9月1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7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36│105年9月12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8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8頁反面│求675元│├──┼───────┼────────┼─────┼────────┼────────┼─────┼─────┼─────┤│37│105年9月1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8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8頁反面│求675元│├──┼───────┼────────┼─────┼────────┼────────┼─────┼─────┼─────┤│38│105年9月22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審訴卷第59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9、170頁│求675元│├──┼───────┼────────┼─────┼────────┼────────┼─────┼─────┼─────┤│39│105年9月2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59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9頁│求690元│├──┼───────┼────────┼─────┼────────┼────────┼─────┼─────┼─────┤│40│105年9月2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60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9頁│求650元│├──┼───────┼────────┼─────┼────────┼────────┼─────┼─────┼─────┤│41│105年10月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60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9頁│求675元│├──┼───────┼────────┼─────┼────────┼────────┼─────┼─────┼─────┤│42│105年10月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61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原告主張請││││(骨科)││││││求670元│├──┼───────┼────────┼─────┼────────┼────────┼─────┼─────┼─────┤│43│105年10月12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61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9頁反面│求675元│├──┼───────┼────────┼─────┼────────┼────────┼─────┼─────┼─────┤│44│105年10月1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審訴卷第62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9頁反面│求685元│││││││││、第170頁││├──┼───────┼────────┼─────┼────────┼────────┼─────┼─────┼─────┤│45│105年10月15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450元│審訴卷第6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急診)│││院││││├──┼───────┼────────┼─────┼────────┼────────┼─────┼─────┼─────┤│46│105年10月1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62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9頁反面│求675元│├──┼───────┼────────┼─────┼────────┼────────┼─────┼─────┼─────┤│47│105年10月2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64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69頁反面│求610元│├──┼───────┼────────┼─────┼────────┼────────┼─────┼─────┼─────┤│48│105年10月2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280元│審訴卷第64頁││││││││(骨科)│││││││├──┼───────┼────────┼─────┼────────┼────────┼─────┼─────┼─────┤│49│105年10月2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65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70頁│求660元│├──┼───────┼────────┼─────┼────────┼────────┼─────┼─────┼─────┤│50│105年10月2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65頁│輔英←→七賢醫院│56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骨科)│││││170頁反面│求690元│├──┼───────┼────────┼─────┼────────┼────────┼─────┼─────┼─────┤│51│105年12月3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423元│審訴卷第66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骨科)│││院││││├──┼───────┼────────┼─────┼────────┼────────┼─────┼─────┼─────┤│52│105年12月16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50元│審訴卷第66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院││││├──┼───────┼────────┼─────┼────────┼────────┼─────┼─────┼─────┤│53│105年12月17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50元│審訴卷第67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院││││├──┼───────┼────────┼─────┼────────┼────────┼─────┼─────┼─────┤│54│105年12月24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50元│審訴卷第67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院││││├──┼───────┼────────┼─────┼────────┼────────┼─────┼─────┼─────┤│55│105年12月30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50元│審訴卷第68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院││││├──┼───────┼────────┼─────┼────────┼────────┼─────┼─────┼─────┤│56│105年12月31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50元│審訴卷第68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院││││├──┼───────┼────────┼─────┼────────┼────────┼─────┼─────┼─────┤│57│106年2月2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280元│審訴卷第6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58│106年2月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6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59│106年2月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0,974元│審訴卷第70頁│原告家→七賢醫院│185元││單程││││(骨科)│││││││├──┼───────┼────────┼─────┼────────┼────────┼─────┼─────┼─────┤│60│106年2月8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26元│審訴卷第71頁│七賢醫院→原告家│185元││單程││││(脊椎外科)│││││││├──┼───────┼────────┼─────┼────────┼────────┼─────┼─────┼─────┤│61│106年2月1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330元│審訴卷第7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62│106年2月1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72頁││││││││(骨科)│││││││├──┼───────┼────────┼─────┼────────┼────────┼─────┼─────┼─────┤│63│106年2月18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7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64│106年2月2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審訴卷第7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65│106年2月2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60元│審訴卷第74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66│106年3月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404元│審訴卷第74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67│106年3月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52元│審訴卷第75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68│106年3月14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360元│審訴卷第76頁│學校宿舍←→中國│0元││││││醫院(復健)│││醫藥大學附設醫院││││├──┼───────┼────────┼─────┼────────┼────────┼─────┼─────┼─────┤│69│106年3月15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490元│審訴卷第76頁│學校宿舍←→中國│0元││││││醫院(復健)│││醫藥大學附設醫院││││├──┼───────┼────────┼─────┼────────┼────────┼─────┼─────┼─────┤│70│106年3月2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2元│審訴卷第77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71│106年4月6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50元│審訴卷第78頁│學校宿舍←→中國│0元││││││醫院(復健)│││醫藥大學附設醫院││││├──┼───────┼────────┼─────┼────────┼────────┼─────┼─────┼─────┤│72│106年4月10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50元│審訴卷第78頁│學校宿舍←→中國│0元││││││醫院(復健)│││醫藥大學附設醫院││││├──┼───────┼────────┼─────┼────────┼────────┼─────┼─────┼─────┤│73│106年4月12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50元│審訴卷第79頁│學校宿舍←→中國│0元││││││醫院(復健)│││醫藥大學附設醫院││││├──┼───────┼────────┼─────┼────────┼────────┼─────┼─────┼─────┤│74│106年4月19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50元│審訴卷第79頁│學校宿舍←→中國│0元││││││醫院(復健)│││醫藥大學附設醫院││││├──┼───────┼────────┼─────┼────────┼────────┼─────┼─────┼─────┤│75│106年4月20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50元│審訴卷第80頁│學校宿舍←→中國│0元││││││醫院(復健)│││醫藥大學附設醫院││││├──┼───────┼────────┼─────┼────────┼────────┼─────┼─────┼─────┤│76│106年4月20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600元│審訴卷第80頁││││││││醫院(復健)│││││││├──┼───────┼────────┼─────┼────────┼────────┼─────┼─────┼─────┤│77│106年4月24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50元│審訴卷第81頁│學校宿舍←→中國│0元││││││醫院(不分科別)│││醫藥大學附設醫院││││├──┼───────┼────────┼─────┼────────┼────────┼─────┼─────┼─────┤│78│106年4月25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50元│審訴卷第81頁│學校宿舍←→中國│0元││││││醫院(復健)│││醫藥大學附設醫院││││├──┼───────┼────────┼─────┼────────┼────────┼─────┼─────┼─────┤│79│106年5月5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520元│審訴卷第82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院││││├──┼───────┼────────┼─────┼────────┼────────┼─────┼─────┼─────┤│80│106年5月10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770元│審訴卷第84頁│原告家←→高醫大│35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中和紀念醫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71頁│求360元││││(精神科)│││││││├──┼───────┼────────┼─────┼────────┼────────┼─────┼─────┼─────┤│81│106年5月11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82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82│106年5月12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82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83│106年5月17日│ 潘明享 骨科外科診│200元│審訴卷第83頁│原告家←→潘明享│170元││││││所│││骨科││││├──┼───────┼────────┼─────┼────────┼────────┼─────┼─────┼─────┤│84│106年5月25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82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85│106年7月7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670元│審訴卷第8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院││││├──┼───────┼────────┼─────┼────────┼────────┼─────┼─────┼─────┤│86│106年7月7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670元│審訴卷第85頁││││││││(門診)│││││││├──┼───────┼────────┼─────┼────────┼────────┼─────┼─────┼─────┤│87│106年7月10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88│106年7月19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89│106年7月24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1,010元│審訴卷第86頁│原告家←→高醫大│350元││││││中和紀念醫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身心症特診)│││││││├──┼───────┼────────┼─────┼────────┼────────┼─────┼─────┼─────┤│90│106年7月27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91│106年7月28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92│106年8月2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93│106年8月4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94│106年8月8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530元│審訴卷第87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門診)│││院││171頁│求225元│├──┼───────┼────────┼─────┼────────┼────────┼─────┼─────┼─────┤│95│106年8月10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96│106年8月11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97│106年8月1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702元│審訴卷第8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98│106年8月15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99│106年8月16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00│106年8月1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5元│審訴卷第8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01│106年8月21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02│106年8月22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03│106年8月22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680元│審訴卷第89頁││││││││(門診)│││││││├──┼───────┼────────┼─────┼────────┼────────┼─────┼─────┼─────┤│104│106年8月31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05│106年8月31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904元│審訴卷第89頁││││││││(門診)│││││││├──┼───────┼────────┼─────┼────────┼────────┼─────┼─────┼─────┤│106│106年9月1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07│106年9月4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500元│審訴卷第90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院││││├──┼───────┼────────┼─────┼────────┼────────┼─────┼─────┼─────┤│108│106年9月6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570元│審訴卷第91頁│原告家←→高醫大│350元││自105年5月││││中和紀念醫院(精│││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5日至106││││神科)││││││年9月6日止││││││││││,共計││││││││││32,200元│├──┼───────┼────────┼─────┼────────┼────────┼─────┼─────┼─────┤│109│106年9月7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10│106年9月8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11│106年9月11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12│106年9月12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530元│審訴卷第92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院││││├──┼───────┼────────┼─────┼────────┼────────┼─────┼─────┼─────┤│113│106年9月13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14│106年9月15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審訴卷第93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15│106年9月28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983元│審訴卷第93頁│輔英←→長庚醫院│510元││││││(門診)│││││││├──┼───────┼────────┼─────┼────────┼────────┼─────┼─────┼─────┤│116│106年10月6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5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17│106年10月13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5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18│106年10月14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5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19│106年10月26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530元│本院卷二第135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院││││├──┼───────┼────────┼─────┼────────┼────────┼─────┼─────┼─────┤│120│106年11月22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5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21│106年11月29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5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22│106年11月30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640元│本院卷二第135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反面│院││││├──┼───────┼────────┼─────┼────────┼────────┼─────┼─────┼─────┤│123│106年12月13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5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24│106年12月16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230元│本院卷二第136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院││││├──┼───────┼────────┼─────┼────────┼────────┼─────┼─────┼─────┤│125│106年12月16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300元│本院卷二第136頁││││││││聖功醫院(中醫)│││││││├──┼───────┼────────┼─────┼────────┼────────┼─────┼─────┼─────┤│126│106年12月20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150元│本院卷二第136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中醫)││反面│院││││├──┼───────┼────────┼─────┼────────┼────────┼─────┼─────┼─────┤│127│106年12月28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150元│本院卷二第136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中醫)││反面│院││││├──┼───────┼────────┼─────┼────────┼────────┼─────┼─────┼─────┤│128│107年1月4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520元│本院卷二第137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院││││├──┼───────┼────────┼─────┼────────┼────────┼─────┼─────┼─────┤│129│107年1月13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150元│本院卷二第137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反面│院││││├──┼───────┼────────┼─────┼────────┼────────┼─────┼─────┼─────┤│130│107年1月13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50元│本院卷二第137頁││││││││聖功醫院(中醫)││反面│││││├──┼───────┼────────┼─────┼────────┼────────┼─────┼─────┼─────┤│131│107年1月25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7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32│107年2月1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7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33│107年2月13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7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34│107年2月14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7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35│107年3月2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520元│本院卷二第138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門診)│││院││171頁│求225元│├──┼───────┼────────┼─────┼────────┼────────┼─────┼─────┼─────┤│136│107年3月3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602元│本院卷二第138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反面│院││││├──┼───────┼────────┼─────┼────────┼────────┼─────┼─────┼─────┤│137│107年3月5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50元│本院卷二第138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聖功醫院(復健)││反面│院││171頁│求300元│├──┼───────┼────────┼─────┼────────┼────────┼─────┼─────┼─────┤│138│107年3月8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50元│本院卷二第139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聖功醫院(復健)│││院││171頁反面│求315元│├──┼───────┼────────┼─────┼────────┼────────┼─────┼─────┼─────┤│139│107年3月9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7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原告附表誤││││(復健治療)│││院│││載為「聖功││││││││││醫院」。│├──┼───────┼────────┼─────┼────────┼────────┼─────┼─────┼─────┤│140│107年3月14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482元│本院卷二第139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聖功醫院(復健)│││院││171頁反面│求295元│├──┼───────┼────────┼─────┼────────┼────────┼─────┼─────┼─────┤│141│107年3月19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60元│本院卷二第139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聖功醫院(復健)││反面│院││171頁反面│求305元│├──┼───────┼────────┼─────┼────────┼────────┼─────┼─────┼─────┤│142│107年3月21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617元│本院卷二第140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聖功醫院(復健)│││院││171頁反面│求285元│├──┼───────┼────────┼─────┼────────┼────────┼─────┼─────┼─────┤│143│107年3月26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60元│本院卷二第140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聖功醫院(復健)│││院││171頁反面│求300元│├──┼───────┼────────┼─────┼────────┼────────┼─────┼─────┼─────┤│144│107年3月28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617元│本院卷二第140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本院卷二第│原告主張請││││聖功醫院(復健)││反面│院││171頁反面│求310元│├──┼───────┼────────┼─────┼────────┼────────┼─────┼─────┼─────┤│145│107年3月30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37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院││││├──┼───────┼────────┼─────┼────────┼────────┼─────┼─────┼─────┤│146│107年4月9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60元│本院卷二第140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反面│院││││├──┼───────┼────────┼─────┼────────┼────────┼─────┼─────┼─────┤│147│107年4月2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3,984元│本院卷二第14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48│107年4月23日│聖功醫療財團法人│60元│本院卷二第141頁│原告家←→聖功醫│280元││││││聖功醫院(復健)│││院││││├──┼───────┼────────┼─────┼────────┼────────┼─────┼─────┼─────┤│149│107年5月2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4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震波治療)│││院││││├──┼───────┼────────┼─────┼────────┼────────┼─────┼─────┼─────┤│150│107年5月4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520元│本院卷二第141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反面│院││││├──┼───────┼────────┼─────┼────────┼────────┼─────┼─────┼─────┤│151│107年5月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4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震波治療)│││院││││├──┼───────┼────────┼─────┼────────┼────────┼─────┼─────┼─────┤│152│107年5月1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4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震波治療)│││院││││├──┼───────┼────────┼─────┼────────┼────────┼─────┼─────┼─────┤│153│107年5月25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41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54│107年6月5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41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55│107年6月6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41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56│107年6月8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41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57│107年6月12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41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58│107年6月13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41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復健治療)││反面│院││││├──┼───────┼────────┼─────┼────────┼────────┼─────┼─────┼─────┤│159│107年7月3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3,980元│本院卷二第14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60│107年8月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0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震波治療)│││院││││├──┼───────┼────────┼─────┼────────┼────────┼─────┼─────┼─────┤│161│107年8月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3頁│原告家←→七賢脊│370元││││││(骨科)│││椎醫院││││├──┼───────┼────────┼─────┼────────┼────────┼─────┼─────┼─────┤│162│107年8月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63│107年8月1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64│107年8月1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0頁││││││││(震波治療)│││││││├──┼───────┼────────┼─────┼────────┼────────┼─────┼─────┼─────┤│165│107年8月1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4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66│107年8月1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4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67│107年8月1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0頁││││││││(震波治療)│││││││├──┼───────┼────────┼─────┼────────┼────────┼─────┼─────┼─────┤│168│107年8月2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280元│本院卷二第144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69│107年8月2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院││││├──┼───────┼────────┼─────┼────────┼────────┼─────┼─────┼─────┤│170│107年8月2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4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71│107年8月2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5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72│107年8月2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5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73│107年8月2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5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74│107年8月3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5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75│107年9月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本院卷二第146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院││││├──┼───────┼────────┼─────┼────────┼────────┼─────┼─────┼─────┤│176│107年9月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6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院││││├──┼───────┼────────┼─────┼────────┼────────┼─────┼─────┼─────┤│177│107年9月8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6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反面│院││││├──┼───────┼────────┼─────┼────────┼────────┼─────┼─────┼─────┤│178│107年9月1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6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反面│院││││├──┼───────┼────────┼─────┼────────┼────────┼─────┼─────┼─────┤│179│107年9月1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7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院││││├──┼───────┼────────┼─────┼────────┼────────┼─────┼─────┼─────┤│180│107年9月18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7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院││││├──┼───────┼────────┼─────┼────────┼────────┼─────┼─────┼─────┤│181│107年10月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4,080元│本院卷二第147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82│107年10月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7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83│107年10月8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84│107年10月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85│107年10月1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86│107年10月1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1頁││││││││(震波治療)│││││││├──┼───────┼────────┼─────┼────────┼────────┼─────┼─────┼─────┤│187│107年10月1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188│107年10月1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震波治療)│││院││││├──┼───────┼────────┼─────┼────────┼────────┼─────┼─────┼─────┤│189│107年10月2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震波治療)│││院││││├──┼───────┼────────┼─────┼────────┼────────┼─────┼─────┼─────┤│190│107年10月3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3,980元│本院卷二第14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91│107年11月2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震波治療)│││院││││├──┼───────┼────────┼─────┼────────┼────────┼─────┼─────┼─────┤│192│107年11月9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震波治療)│││院││││├──┼───────┼────────┼─────┼────────┼────────┼─────┼─────┼─────┤│193│107年11月1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194│107年11月2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4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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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08年5月2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3頁││││││││(震波治療)│││││││├──┼───────┼────────┼─────┼────────┼────────┼─────┼─────┼─────┤│233│108年5月28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400元│本院卷二第158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反面│院││││├──┼───────┼────────┼─────┼────────┼────────┼─────┼─────┼─────┤│234│108年5月3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58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235│108年5月3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3頁││││││││(震波治療)│││││││├──┼───────┼────────┼─────┼────────┼────────┼─────┼─────┼─────┤│236│108年6月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15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37│108年6月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0元│本院卷二第16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震波治療)│││院││││├──┼───────┼────────┼─────┼────────┼────────┼─────┼─────┼─────┤│238│108年6月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280元│本院卷二第15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39│108年6月12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09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240│108年6月2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0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41│108年6月21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0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42│108年6月2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0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243│108年6月28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0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244│108年8月5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80元│本院卷二第21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院││││├──┼───────┼────────┼─────┼────────┼────────┼─────┼─────┼─────┤│245│108年8月12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院││││├──┼───────┼────────┼─────┼────────┼────────┼─────┼─────┼─────┤│246│108年8月1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反面│院││││├──┼───────┼────────┼─────┼────────┼────────┼─────┼─────┼─────┤│247│108年8月1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1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反面│院││││├──┼───────┼────────┼─────┼────────┼────────┼─────┼─────┼─────┤│248│108年8月26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院││││├──┼───────┼────────┼─────┼────────┼────────┼─────┼─────┼─────┤│249│108年8月27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復健科)│││院││││├──┼───────┼────────┼─────┼────────┼────────┼─────┼─────┼─────┤│250│108年8月29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2,149元│本院卷二第212頁│原告家←→長庚醫│220元││││││(門診)││反面│院││││├──┼───────┼────────┼─────┼────────┼────────┼─────┼─────┼─────┤│251│108年8月30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280元│本院卷二第212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252│108年9月2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53│108年9月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院││││├──┼───────┼────────┼─────┼────────┼────────┼─────┼─────┼─────┤│254│108年9月4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50元│本院卷二第21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255│108年9月2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100元│本院卷二第213頁│原告家←→七賢醫│370元││││││(骨科)││反面│院││││├──┴───────┴────────┼─────┼────────┼────────┼─────┼─────┼─────┤│合計│134,159元│││77,340元│││├───────────────────┴─────┴────────┴────────┴─────┴─────┴─────┤│備註:││1.就醫交通費用部分,以高雄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107年1月9日函覆內容為準(本院卷一第39至40頁)││2.自105年5月15日至106年9月6日止,共計32,200元。│└─────────────────────────────────────────────────────────────┘附表二:醫療材料費用┌──┬──────┬──────┬─────┬──────┐│編號│購買日期│品項名稱│費用│單據出處│││(民國)││(新臺幣)││├──┼──────┼──────┼─────┼──────┤│1│105年5月15日│傷口護理材料│930元│審訴卷第95頁│├──┼──────┼──────┼─────┼──────┤│2│105年6月29日│膝支架│8,000元│審訴卷第96頁│├──┼──────┼──────┼─────┼──────┤│3│105年7月18日│傷口護理材料│440元│審訴卷第95頁│├──┼──────┼──────┼─────┼──────┤│4│105年7月31日│除疤軟膏│1,701元│審訴卷第96頁│├──┼──────┼──────┼─────┼──────┤│5│106年2月10日│傷口護理材料│398元│審訴卷第95頁│├──┼──────┼──────┼─────┼──────┤│6│106年3月3日│傷疤護理材料│90元│審訴卷第97頁│├──┼──────┼──────┼─────┼──────┤│7│106年3月5日│傷疤護理材料│153元│審訴卷第97頁│├──┼──────┼──────┼─────┼──────┤│8│106年3月5日│傷疤護理材料│714元│審訴卷第97頁│├──┼──────┼──────┼─────┼──────┤│9│106年3月6日│膝關節護套│675元│審訴卷第98頁│├──┼──────┼──────┼─────┼──────┤│10│106年3月6日│醫療彈性襪│270元│審訴卷第98頁│├──┴──────┴──────┼─────┼──────┤│合計│13,371元│10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