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綉茹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3月25日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對象、還款方案內容,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及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108年1、2月份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106年4月至108年3月間領取之每月導師費,是由教育局直接撥款予聲請人,或是由僱主連同薪資一起發放,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106年4月至108年3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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