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品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品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受刑人陳品翔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588號);附表編號3部分,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有該等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