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89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就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本院所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部分聲明不服,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經核此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是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