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濬紳潘文環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4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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